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这是四川省级层面首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新政推出全额容亏、放宽返投限制、延长基金存续期等多项突破性举措,从顶层设计上为基金投资“松绑减负”。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政府投资基金发展提供顶层指引。四川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正是对这一顶层设计的全面落地。
《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明确功能定位、规范设立管理、提升运作实效等7个方面提出了20条政策措施,覆盖基金设立和“募、投、管、退”全环节。
新政的一大亮点是大胆放开创业投资类基金返投和注册地限定。过去,政府投资基金普遍要求“返投”——即基金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回本地。《实施意见》明确放宽返投要求,省内单一主体出资比例不超过10%的创业投资类基金,一般不限定基金注册地;注册在省内的创业投资类基金原则上不设置返投比例,从而激发基金管理机构积极性,扩大优质项目投资储备范围。
新政的另一大亮点是允许单个企业(项目)最高100%亏损。对于容亏率以内的投资损失,未擅自扩大投资范围、未隐瞒投资相关信息、未谋取非法利益、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并依法合规履行决策程序的,经认定后可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此外,以基金整体生命周期作为考核评价周期,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从而破解基金管理人“不敢投、怕担责”的痛点。
为引导基金做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新政还延长了基金存续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产业投资类基金主要围绕“15+N”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支持产业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新政既消除不敢投的顾虑,又严控隐性债务和投资风险。在规范设立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实行分级审批。县级政府原则上不得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产业基础的县(市、区)确需发起设立基金,须报市级政府审批,鼓励县级政府参股上级政府设立的基金。
同时明确负面清单。各级政府未足额保障“三保”支出和应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债务还本付息等必要支出的,不得设立基金。不得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基金,不得在公益性领域、产能过剩领域设立基金。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