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2月17日海关总署令第276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安全,便利口岸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进出境行李物品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进出境人员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行李物品进出境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的要求;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 进出境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
进出境人员不得携带违反国家禁止性管理规定的行李物品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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