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
现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证明商标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决定的材料。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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