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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 2025-08-28 · 原文 769 字 · 阅读约 3 分钟 查看官方原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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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要求各地遵照执行。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职业病医院应在1年内调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标准校验,并明确二级、三级医院在临床与医技科室设置、医师职称配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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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我委制定了《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职业病医院应当在本标准实施后1年内,依照《标准》规定进行调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对现有职业病医院进行校验。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职业病科、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应当设置听力检测室)、皮肤科、心理门诊、康复医学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病案室。

(二)科室负责人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

(六)药学、影像、检验等医技科室需按规定配备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六、职业病医院要具备常见职业病诊疗能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职业病科(应当包括以下专业方向: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肌肉骨骼疾病专业)、急诊科、内科、外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应当设置听力检测室)、口腔科、皮肤科、心理门诊、康复医学科、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含理化检验室、毒理实验室)、医学影像科、病理科、病案室。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

(八)药学、影像、检验等医技科室需按规定配备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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