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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 2026-07-24 · 原文 790 字 · 阅读约 3 分钟 查看官方原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潍坊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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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同意将山东省潍坊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指出其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丰富、传统格局保存较好。批复要求山东省及潍坊市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落实文物保护法和名城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关系,强化监督问责,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加强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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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1
术语 2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潍坊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你省关于申报潍坊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潍坊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潍坊市历史悠久、文化厚重,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较好,地域特色鲜明,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潍坊市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深入研究发掘文化遗产内涵与价值,系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史料研究,厘清潍县古城的空间格局和发展脉络,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强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编制实施好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清单以及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摸清文物资源家底,加强文物保护,完善“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重视城市格局保护和风貌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推动文物活化利用,充分发挥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相关建设项目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监督问责。

三、你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潍坊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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