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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 2025-07-23 · 原文 1577 字 · 阅读约 6 分钟 查看官方原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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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联合印发《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针对部分地区车辆运输车违法超标装载反弹乱象,自2025年7月起至12月底开展专项治理。方案要求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坚决禁止超标装载车辆上路,维护整车物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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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3
术语 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2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汽车整车道路货运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7月14日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整车物流成为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重要性日益凸显。近期,部分地区车辆运输车违法超标装载运输乱象反弹,严重扰乱整车物流市场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运输车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2025年7月起至2025年12月底,联合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聚焦车辆运输车超标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坚决禁止超标装载运输违法车辆上路通行,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坚决遏制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营现象反弹,维护整车物流市场秩序,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促进整车物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查验,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

(二)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督促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示意图见附件1)。要加强对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整车物流企业合规装载运输。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场)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限运输乘用车的,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三)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强化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周边道路以及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执法检查,严查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行为(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超出限值的处罚要求见附件2),严禁使用临时号牌挂车运输乘用车。对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违法车辆纳入高风险车辆清单,实施重点拦查教育。要在执法中加强车辆运输车违法信息的核查,核实并采集装载单位、运输企业以及运载乘用车品牌等信息。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有关要求,对平头铰接列车装载超过6辆、长头铰接列车装载超过7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超过9辆的,均认定为违法运输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发现上述违法运输车辆时,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在高速公路上查处的违法车辆,要倒查其驶入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发现与违法车辆串通对其违规放行的,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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