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深化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巩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坚决守护校园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制定《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是指学校食堂使用量较大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食材。
学校应当在听取学校膳食委员会、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三重一大”要求,采购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生产经营的大宗食材,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应商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具备学校食堂采购所需大宗食材的供应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可按照大宗食材不同商品种类分别组织招标。每一轮招标投标服务期限原则上为1年。
每一学年,由学校对中标供应商实施学年度评价,应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在供货过程中若发现假冒伪劣、不合格食材等问题严重的,因所供应大宗食材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终止与相应学校签订的合同并追究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学校及时向教育部门报告,列入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溯、质量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大宗食材采购数字化平台,统一食材采购、供应、验收等流程,推进电子化票证管理,提升索证索票规范化、智慧化。
1.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
2.禁止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食品。
学校采购大宗食材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供货者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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